6月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對東旭集團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紀律處分的決定。因在債券市場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東旭集團被予以公開譴責,且5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同日,河北證監局發布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東旭集團及實際控制人李兆廷等相關當事人合計罰款超12億元,對東旭光電及相關當事人合計罰款超4億元,李兆廷等人被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此次“東旭系”合計被罰16.6億元,創造了近年A股市場監管處罰紀錄。
東旭集團在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發行了“15東旭集”“16東旭 01”“17東旭 01”等公司債券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經中國證監會河北監管局查明,2015——2019年,東旭集團通過虛構業務等手段進行財務造假。這期間,其虛增收入分別為43.76億元、96.01億元、128.33億元、141.49億元、68.66億元,占當期年度報告記載營業收入的43.97%、47.99%、34.17%、27.77%、20.19%;虛增2015——2018年年度利潤總額分別為15.48億元、34.15億元、47.31億元、54.62億元,虛減2019年年度利潤總額21.55億元,占當期年度報告記載利潤總額(按絕對值計算)的73.49%、121.81%、113.34%、145.28%、6.65%。
此外,2015——2018年,通過財務不記賬、虛假記賬等操作,各期末分別虛增貨幣資金79.57億元、247.72億元、447.90億元、337.21億元,占當期年度報告記載凈資產的32.94%、48.49%、70.59%、43.63%。致使2015——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或虛減收入、利潤及貨幣資金,存在嚴重虛假記載。并且,東旭集團在上交所發行的“16東旭02”“17東旭01”“17東旭02”等公司債券的發行文件引用了上述存在虛假記載的年度報告相關數據,同樣存在虛假記載問題。
在責任認定方面,東旭集團時任董事長李兆廷,時任董事郭軒,時任副總裁李泉年,時任副總裁、財務部部長謝國忠,時任副總裁、資金部部長王根敏,主導實施虛構業務等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總裁李青,時任董事李文廷、劉銀慶,時任監事徐玲智、郭春林、陳德偉,時任副總裁吳紅偉、周永杰,未勤勉履職,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李兆廷作為東旭集團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東旭集團財務造假。
最終,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決定對東旭集團予以公開譴責,并5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對李兆廷、郭軒、李泉年、謝國忠、王根敏、李青、李文廷、劉銀慶、吳紅偉、徐玲智、周永杰、郭春林、陳德偉予以公開譴責,并公開認定李兆廷、郭軒、李泉年、謝國忠、王根敏終身不適合擔任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李青、吳紅偉10年內不適合擔任證券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記入誠信檔案。